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大家估下, 國內政府咁多債, 今次能否一舖還清佢吖嗱?

下年9月起,歐美主要國家+百慕大+BVI+開曼群島+塞舌爾+盧森堡等著名的離岸公司注冊地, 將執行一項叫《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變政府間協議》(下稱CRS), 向中國國稅總局, 自動提交有關中國公民及稅務居民, 在這些國或地區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有關的一切資産、投資資料. 所提供信息最遠可追溯至2014年9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部分信息提交給中國稅局是無須通知客戶的。

所有在海外投資或擁有資産, 但仍然持中國護照的人士, 必須萬分謹慎了!!

根據國內私人銀行專家的建議,爲您詳細梳理哪些人將是CRS關注的重點。又將如何應對!

首先,若只是中國公民或僅爲中國稅務居民,資産全部在國內就無需考慮CRS 帶來的影響。

但如果是下列7類人,就必須打起精神,及早做好應對措施!

1、已經取得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公民, 在加國, 即是移民或留學生, 在加國任何收入, 都要交中國國內的稅, 而且, 加國和中國沒有稅務協議, 即是交了加國稅後, 仍然要交中國稅, 不能用加國已交的稅款, 來抵消要交的中國稅.

只是, 很多移民到海外的中國居民有個習慣,就是不向移居國如實申報全面資産。以加拿大爲例,通常會申報未來想帶入加拿大的資産。對不想帶入加拿大的資産通常不予申報。

但根據CRS協定,移民海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隱藏資産將被披露給移居國。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移居國將根據事實和該國法律對移民進行稅務補繳、甚至處以罰金及追究刑事責任。

2、在海外已經配置金融資産的中國籍公民

因爲國籍和常住地都是中國,所以這類人士完全受中國司法管轄。

從技術角度看,如果這部分資産是有問題,而且, 在CRS框架下洗白的難度極大。

3、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中國很多富豪采用了海外殼公司控股境內公司的投資理財辦法。

但在CRS標准下,要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個層面擁有的金融資産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避稅幾乎不可能了。

有這殼公司的人真係要研究在CRS標准下,還能不能合理避稅. (噓, 人生原來是場春夢, 今次偷雞唔到蝕渣米了.)

4、在海外存款的中國公務人員、事業單位人員。

這些人的問題幾乎是無解的,即便現在清空資産都沒辦法,因爲CRS要求提供2014年9月1日以來的金融資産訊息。 一旦中國政府認真起來,等待這些人的是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這部分人唯一的希望是中國政府會把追究責任的線, 劃到能逃過一劫的線下。

5、在海外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

現階段受影響最大的是在香港購買大額壽險的中國公民,還有部分在歐美購買壽險的人。

所有中國公民在海外購買的壽險保單都要披露。同第二類一樣,這部分人需要考慮如何解釋資産的合法性和出境的合法性。

但保單本身的效力通常不會被終止。當事人只需考慮怎樣應對中國政府的調查, 就可以了.

6、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的人

CRS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

這一條厲害了,國內的私人銀行在過去幾年最喜歡推的, 就是這種家族信托理財産品。

但這一次, 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産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信托機構)、受益人,都在被披露之列。涉及面之廣, 堪稱大炸特炸級別, 噢...... 慘了.當初看起來很美的一個財富傳承設計,很可能變成窩案的高發區域。

7、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很多是爲了對接國內的貿易公司,通過一些財務技巧以此規避稅款。

但CRS系統是同時同步面向所有國家開放的,信息也是共享的。一個老板的不同公司間進行貿易涉及到境內境外兩部分收入和報稅問題。

PS: 這部分人一要面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的補繳,二要面對境外公司所得稅在中國的補繳,稅率大約爲25%。兩部分成合計將占到境外公司稅務總成本的40%。

今次, 國內無論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債, 可能真係可以迎刃而解了, 咁多人排住隊來俾錢喎.又或者, 美國吸引美企業回流海外資產, 從而推高美匯, 看看中國又會唔會推高人仔的匯價吖嗱?

照我JJ話呢嗄, 都係果句啦...... 同一個世界,不同地方, 同樣要俾稅咖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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