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唔久, 都聽聞很多國內經濟罪行犯(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職務侵佔), 遠逃到歐美, 更多些人甚至遠逃至一些較貧窮國家. 其中一個理由, 就是這些貧窮國家人口登記比較鬆散, 可以隨時改名, 改了名後, 之前的資料又不被再記錄著, 可以用別一個身份回國內再犯案.
其實, 這些人用另一個姓名和身份回國內, 就十分困難捉回來歸案的, 除非有人認得出佢來舉報, 只是這樣要舉證來證是明同一個人, 就十分困難,
幸好, 歐美國家的人口登記比較完善, 透過國際刑警, 就可以把疑犯的原本姓名和資料還原回來. 不過, 對於由貧窮國家回國內的經濟罪行犯人, 因為人口紀錄鬆散, 這個就可能比較困難, 但是這些貧窮國家的領館, 一般對國民的領使保護都比較差, 甚至沒有領館在中國, 可能告起上來比較容易一點.
PS: 在美加, 一般都不容易知道某華人在原居地的底細, 有時見到一些人不正常不合理地, 向人展示其財富, 就要多加小心, 盡量不會太接近這些人. 通常, 平常華人如我般, 總會越少惹人注意越好.
睇佔日單野就知啦...個個俾人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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