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強國同胞, 12年前, 由國內偷渡到加記, 聲稱其為基督徒, 在國內受到宗教逼害, 要求加記給與難民保護.
咁.... 加記係好人道的, 唔係批左佢申請囉, 俾佢以難民身份留係加記, 並享有一切福利. 不過, 佢仲未有加國公民身份, 就未攞到加記護照.
到左2012年, 佢再度申請中國護照, 2度回國照顧其在國內病患父母, 好啦, 我都覺得可以接受, 人道理由, 加記政府隻眼開隻眼閉啦.
但係2014年尾, 佢用中國護照回去結婚, 最離譜係, 佢竟然用這本中國護照, 2度去日本和韓國旅行.
嗱, 咁就講唔通道理了, 用中國護照去第三國旅行, 即係接受佢那"迫害國"所提供的保護, 加國就再沒有義務, 為他提供保護了, 最後, 取消其加國難民身份, 變成旅遊人仕身份了, 就會隨時被遞解出境了.
ps: 聽以前係加記D越南船民朋友講, 佢地由有難民身份起10年內, 都沒有加記國藉, 申請時, 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如在加記沒有犯罪紀錄, 有固定養活自己的收入, 有數名擔保人等等.
但是, 聽說, 現在加記的難民申請要排很長時間, 可能要2-3年後, 才批到難民身份, 之後要10年才能變成永久居民, 再要等3年才成為公民, 所以, 前後, 要大約16年左右, 才會獲發加記護照呀, 對於經常要穿梭回去香港的朋友, 申請難民, 可能比較麻煩一點呀.
還有, 根據國際慣例, 任何難民申請, 必須在離開迫害國後, 向第一個抵埗國提交難民申請. 即是, 例如, 大家離開香港, 目標係來加國申請難民, 但航機不直飛加國, 中途經日本停留, 這樣呢, 大家就不能向加國申請難民身份了, 要向日本申請呀, 所以, 大家坐船又好, 搭飛機都好, 老虎蟹都唔好俾佢中途停係第三國呀.
只係轉機無出境都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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