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錢債官司.... 乜可以咁樣?

睇香港新聞報導, 2個同姓的男女鄰居, 於2010年達成協議,女方同意為男方的家庭先繳付生活費,男方則須在女方要求下歸還該款項. 

事隔5年,女方向男方屢次追討已為男方繳付的400萬元生活費及卡數等不果,日前入稟高院要求男方歸還款項,當中包括逾52萬元陪月費用.

原訴在入稟狀指出,她由2010年4月至今已為被告的家庭繳付約70萬元生活費,當中包括52萬元陪月費、9000元學前班費用及15萬元生活雜款。被告另自2012年7月至上月拖欠330萬信用卡數,亦由原訴代為清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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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呢, 照計個情況, 佢地一定係兄弟姐妹關係, 之所以一直為對方付錢, 因為知道父母有筆錢留給某人, 而某人最近拿了錢, 個親人恐怕某人又胡亂花光這筆錢, 就先入紙把這筆錢凍結, 之後, 再慢慢給與某人. 

PS: 其實有時, 幫親人呢, 都係一定要立借據, 就算到最壞情況, 佢其他債主臨門, 被變賣一切, 都能夠拿回某部份款項來幫助這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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